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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臺北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

一般訊息

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
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
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,依該法第15條規 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,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(包含加熱菸)。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, 不論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,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。

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(含電子煙)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(含加熱菸), 最高可罰1萬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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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10-08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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