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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度臺北市志願服務貢獻獎
壹、依據:
依據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:「志工於本市累 積服務時數在600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, 頒授志願服務貢獻獎獎狀及獎品。」該辦法第7條第1項規 定:「獲頒志願服務貢獻獎獎項者,每人以受獎一次為 限。」
貳、獎勵對象:
一、凡志工於本市各類別運用單位服務,其於本市服務時數累積在600小時以上,且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。
二、每人以受獎1次為限。
志工服務時數計算之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2年4 月30日,並請於績效證明書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。另請注意「志工訓練時數」及「里 辦公室核發之服務時數」皆不計入服務時數計算。
参、獎勵方式:
一、志願服務貢獻獎獎狀乙紙
二、志願服務貢獻獎獎品乙份
繳交以下資料:
1.「志願服務紀錄冊(含封面、內頁服務時數)」
2.大頭照(電子檔)
3.個資使用同意書(如附件)
請於5/17前繳交以上資料至輔導室資料組,由輔導室彙整後送件申請。
相關問題請洽~輔導室料組2521-9196#8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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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3-04-27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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